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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早泄这个病的定义并不像大家想象的那么简单。有很多医生曾经想给大家一个明确的说法,告诉大家什么叫早泄,给早泄一个明确的定义,但这些定义大多是失败的。以下是一些对早泄常见的定义:
1970年,Mastors和Johnson的定义:性交时射精持续时间维持到能使配偶满足的频度,低于50%为早泄。
1973,OBLER定义早泄为男性射精维持时间少于2 min为早泄。
1974年,美国性医学专家Kaplan的定义:由于男性缺乏随意调节射精的能力,以致不能如愿以偿地达到性高潮为早泄,他认为有能力在插入后维持5分钟以上,或夫妇双方都觉满意,不受男方延缓射精的努力的影响皆属正常。
1984年,美国精神病学会DSM-Ⅲ-R标准中的定义是,不如所愿地阴茎插入阴道即发生射精,或者在性刺激最小的情况下就射精便是早泄。
美国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4版修订本(DSM-IV-TR)PE定义:在插入阴道之前,插入阴道时,或插入阴道后不久,在极小的性刺激下总是或经常射精,而这种射精并不是患者所希望的。临床医师必须考虑到影响兴奋期持续时间的各种因素,如:年龄,性伴侣的新鲜感或性交环境,以及最近性生活的频率等。
1997年,美国泌尿科学会提议过的定义:男女双方中,某一方对射精潜伏期不满意,或企图延长射精潜伏期,均可以认为是早泄。
WHO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(ICD-10)PE定义:不能延迟射精时间去充分享受性生活,表现为射精发生于性交开始前或开始后很短的时间(如果需要一个时间限定:在性交开始前或之后的15s内),或者阴茎尚未充分勃起,还不能够进行性交时即射精。这时的PE并非是由于长期缺乏性生活导致的。
第二届国际性和勃起功能障碍专家会议(The Second International Consultation on Sexual and Erectile Dysfunction)定义PE为:阴茎插入阴道前或插入后不久,受到轻微的刺激即射精,射精早于所期望的时间,从而导致患者的烦恼或痛苦,患者很少或不能主动控制射精。
2007年10月国际性医学学会(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Sexual Medicine ,ISSM)第一次运用循证医学对PE采用了一个全新的定义:PE是一种男性性功能障碍,它有以下几个特征:射精总是或几乎总是发生于插入阴道前或插入阴道1分钟内;对每次或几乎每次阴道插入不能延迟射精;产生消极的后果,如痛苦、烦恼、沮丧和/或回避性的亲密接触等。
大家可以看到,我对早泄并不是没有定义。但这些定义在实际的临床运用上却会遇到不少难题,以至于医生有时根本没有办法说清什么才算是早泄。那么这是为什么呢?
1、早泄的定义是必须考虑配偶的感受,但仅以配偶感受来定义早泄又会忽略男人本身的体验。有些定义着重考虑了配偶在性交中是否满意,诚然,男人只要射精就有性高潮的快感,但女人却必须一段足够长时间的刺激才能达到。但如果光考虑女人的感受,这样就可以了吗?男人道难就不需要性过程中的享受吗?答案肯定是否定的!再说了,以女人是否满足来定义早泄,在临床上很难操作,很多时候患者并非夫妻两人一起来就诊。另外,有时妻子也并不能说清楚她究竟有多少次是绝对满足的,多少次是绝对不满足的!又或者妻子满足了,男人不满足又怎么办呢?
2、早泄定义要有个性交时间的限定,这样医生才更好判断谁是早泄,谁不是早泄!或许这样的定义更容易操作些,各位读者大概是这样想的吧!那事实是不是这样呢?根本不是这么回事。
人在性行为上的表现差异是很大的。这不仅仅表现性交的地点、情境选择等方面,在性交动作本身上,各人的姿势、发出的声音、动作的快慢和幅度等有大相径庭。在性交时的射精快慢上也一样,人与人这间的差异比较大。有的人性交时间一直比较长才会射精,而有些人则不是这样。再者,大家对性生活时间的要求也不一样,有些人觉得5分钟已经很长,有些则觉得10分钟还不够。如果再考虑上配偶对性交时间的期望时间话,那么这样定义就更是难上加难了。
鉴于这样的情况,我们不妨提些建议:
1、 性交是一种带给夫妻双方愉悦体验的活动,当你或配偶觉得不太满意时,可考虑看看医生。
2、 别问医生多长时间算正常,你和爱人的感受才是最真切的。将早泄定义为1分钟,还是定义为10分钟对你自己的感受都没有任何改变。
3、 别太过于关注性交的时间。时间和勃起硬度虽然重要,但性交中缠绵的情感体验更重要。
4、 跟勃起功能障碍一样,规律的性生活、良好的夫妻关系是衡量有没有早泄的前提。别用手淫、嫖妓、滥交时的表现来衡量自己的性功能。